1. 增强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配备相应的中医药人员,配置相应的设备。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持中医药融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中医治未病、慢性病管理和康复等服务。
3. 改革中医药职称评聘制度,对基层、艰苦边远以及边疆民族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专业人员在职称晋升上给予倾斜。
4.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支持中医医疗机构连锁化发展。
5.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使用范围扩大到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集团、医联体、医共体成员单位,以及连锁化经营的中医医疗机构等。
4. 严格按照相关药品管理规定和制度执行,确保精神药物的使用和管理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药品质量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