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职管〔2022〕9号)(以下简称《评审条件》)和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襄人社职〔2025〕10号)要求,结合全市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2025年度襄阳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分为:
1.通用卫生系列: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2.基层卫生系列(基卫高):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二)评审对象为在我市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不含市中心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3家自主评审单位),依法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主评审单位除外)。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按现工作岗位和从事的专业对口申报,申报专业要符合《省职改办关于印发〈湖北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的通知》(鄂职改办〔2021〕46号)中的卫生专业。
(四)参加新冠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以省卫生健康委核定的名单为准),单列专评。按照省职改办《关于做好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20〕40号)执行,申报评审条件等相关要求与非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一致,其中,抗疫工作相关表现仍作为职称评审重要内容,在量化评审时予以加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和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分别录入花名册,分类整理,报送资料。
(五)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包括按政策规定延迟退休年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或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人员;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留置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人员;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二、申报条件
申报区域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申报条件,均按照《评审条件》规定执行,其中,申报人完成任现职以来相关专业类别的工作量,由申报单位提供《2024年度卫生高级职称申报工作量核定表》(附件3)。
三、申报渠道
1.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推荐,按程序逐级集中报送。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
2.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限制,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非正式用工人员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或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
3.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四、申报评审时间
网上申报和材料受理时间2025年7月5日至7月30日。个人申报受理时间截止后,一律不再开通申报渠道。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受理时间节点,及时有序组织本地本单位推荐申报工作。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申报时间截止后,申报人员自行补交的论文、奖项、科研成果等,均不作为评审依据。
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高级职称评审费标准300元/人,报送材料时一并缴纳,审核未通过人员评审费不予退回。襄阳市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卫生高评办”)设在襄阳市东津新区商务大楼C座2楼220室。
五、申报方式及程序
本次申报采取网络申报与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1.个人申报。申报人员需遵循“干什么、评什么”原则,依据本通知要求及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签订《诚信承诺书》并报送至用人单位,若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若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并记入职称失信黑名单。申报人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登录“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评审系统”)(评审系统网址http://59.175.218.201:8502/app/home.html),通过申报端入口在线完成个人账户注册并填报个人数据,推送至所在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通过评审系统打印《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并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纸质材料,同时申报人需按规定填报和提供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用人单位推荐初审。用人单位在职称申报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对推荐程序以及申报人员的岗位、工作经历和业绩材料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其推荐程序应保持公开透明,推荐结果(涵盖个人业绩材料)需在单位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待公示无异议后,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审核责任人签名后,报送同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职称申报材料遵循“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作为申报材料的推荐单位,需通过分配的账号密码登录评审系统,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及所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按照管理权限将申报人材料推送到上一级主管部门,而主管部门则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及程序进行审核把关。
3.各县(市、区)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审。各级主管部门、人社部门依据相关职能职责开展复审工作,重点审核破格、转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双肩挑”人员相关手续等内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专技人员需如实填报《2025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同时提供经人社行政部门审核的《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审批表》,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要及时退回并告知申报人原因;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和市直各单位要及时将审核通过人员数据推送至市卫生高评办;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和市直各单位将审核签字盖章的纸质申报材料以及本地本单位卫生高级职称申报情况综合报告集中报送至市卫生高评办。各单位要对申报人的工作岗位、申报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核,市卫生高评办对于审核不严、手续不完整、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将不予受理。
4.组织评审。市卫生高评办按照年度评审工作方案,组织专家评委,召开评审会,严格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评审结束后,市卫生高评办将评审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市人社局确认并发文后,市卫生高评办提交系统推送职称电子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
六、有关政策要求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省职改办《关于做好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通知》(鄂职改办〔2020〕40号)执行。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不占单位职数优先申报、提前一年申报、免于水平能力测试、视同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政策,将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和贡献纳入年度职称评价指标,在量化评审时予以加分。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记大功奖励的,经审核可以纳入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提前一年申报、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政策原则上只享受一次。
(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岗位管理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该类人员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由用人单位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并提交经人社行政部门审核的《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审批表》和《2025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附件1)。
(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未纳入岗位管理的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人事代理人员)。该类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与在职在编人员享有同等待遇,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比照单位同类人员推荐申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推荐意见。用人单位统一提供有效期内聘用合同、岗位聘书。申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效期内聘用合同、岗位聘用的时间应达到相应岗位规定年限。推荐时在其岗位审核表中注明聘用或人事代理人员。
(四)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该类人员需提交本人在工作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的《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期内聘用合同。在用人单位有效期内聘用合同、岗位聘用的时间应达到相应岗位规定年限。
(五)“双肩挑”人员。该类人员是指报经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备案同意后的“双肩挑”人员。“双肩挑”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达到申报高一级职称聘任年限、相应专业工作量、业绩能力条件的,可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需经人社部门审批,申报时应提供最近一个聘期的“双肩挑”审批手续。
(六)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人员。聘用在医院(含疾控中心)内设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要求(如医务科、护理部等)、兼职履行管理职责且直接设置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未脱离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且达到申报高一级职称聘任年限、相应专业工作量及业绩能力条件的,可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七)高层次人才认定。符合省人社厅《关于做好我省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24号)要求的高层次申报人员,需填写《湖北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认定)申报表》,由用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及县(市、区)人社部门初审,市人社局审批。
(八)援外、援藏、援疆等援助人员。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选派或市委组织部选派参加对口援外、援藏、援疆等援助工作的且在服务期限内的人员,按照援外、援藏、援疆有关文件执行。援外、援藏、援疆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时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九)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及以下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的卫生技术人员可按“通用条件”申报“通用类”职称评审,也可按照“农村基层条件”申报“基卫高”职称评审。“基卫高”职称仅限于农村基层范围内使用。其中,我省原划定的卫生中级省级合格线,在农村基层工作的,可申报“基卫高”。但在申报“通用类”高一级职务时,应重新考试通过国家合格线,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按照“基层条件”评审或全科医生中级满10年认定的,评审原则上执行空岗申报,仅限于基层范围内使用。
(十)转评申报。一是卫生系列内部跨专业。取得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因岗位变动,可以实行医、药、护、技顺向转评。通过考试取得的卫生中级职称,在顺向转评时,可不再要求考试取得新岗位中级职称。在新的专业技术岗位上须聘用满1年以上,考核合格,达到规定的条件后,可申报晋升现岗位专业上一级职务,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二是跨职称系列。取得非卫生系列任职资格,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先通过国家考试取得卫生专业相应中级职称,且从事卫生专业工作时间、聘任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达到本条件要求的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要求,可以逐级转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但原系列(专业)职称任职时间不合并计算。医、药、护、技逆向转评的,按此条执行。
(十一)医学会、卫生监督所(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医学背景的且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归口申报评审健康教育或公共卫生等专业。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按单位所设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要求,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医学会、卫生监督所(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原来考试或评审取得的卫生管理职称,转评时,聘任年限可合并计算。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考试或评审取得的卫生管理职称,转评时,聘任年限不合并计算。
(十二)工作业绩。根据《评审条件》要求,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材料。提交业绩材料对应7条分别归类(“基卫高”提交业绩材料对应3条分别归类),每一类提交个人代表性材料1-2个,超过数量以外按无效处理。其中申报参评临床、口腔、中医类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人员,须提供任现职近3年内甲级病历达90%及以上的证明材料。
(十三)任期内个人获得的表彰奖励证明材料。仅限各级党委、政府、人社部门、卫健部门对参评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能力等方面奖励(不包括妇联、工会、共青团及其他部门的表彰、单位获奖、社会组织获奖、团体获奖、文体获奖,演讲、论文、提案获奖等)。
(十四)关于时间的计算。职称评审中任职时间和聘任时间按实足年限计算,截止到2025年12月30日。业绩、论文等成果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获得。论文、奖项、科研成果等业绩材料必须是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之前取得,之后取得的视为无效。医师、护师类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执业范围的执业证书。申报医师类职称的专业类别须与医师资格执业类别相一致,医师执业时间不含助理医师执业时间,其他类别从业年限以取得起点职称证书起计算。申报人任职资格时间必须达到晋升上一级聘岗时间的年限要求。
通过评审取得卫生系列中初级职称认可范围。2004年以前评审的任职资格,予以认可;2005年-2009年期间评审取得的任职资格,县级及以下的予以认可,市直单位须重新参加国家考试,合格后合并计算任职年限;2010年及以后评审的,必须重新参加国家考试,且不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十五)水平能力测试。水平能力测试成绩合格为申报评审的必要条件。申报人员水平能力测试的专业,必须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申报专业、级别相一致或相近。其中,按照“基层卫生条件”申报人员的水平能力测试成绩须达到55分后方可申报。
(十六)基层服务。基层服务应符合国家、省里有关规定。按文件要求应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任务的,单位应如实审核提供,由各级卫健部门复核盖章。医联体内的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时间可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对未如期完成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工作任务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一旦发现造假,将追究申报单位和个人责任。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参评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人员,应当提供任现职以来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基层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十七)年度考核等次时间计算。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部门协同,把控评审总体要求
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主动联系同级人社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形成齐抓共管、层层负责的工作合力。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既要优化评审服务,提高服务意识与能力,加强政策宣传,严管“代办包过”等违规中介,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又要严控评审质量,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评审方案和时间节点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不得擅自调整受理申报及评审范围、放宽审核把关要求、降低评审条件标准,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与高质量。
(二)落实公示,严惩违规评审行为
严格执行推荐结果与评审结果“双公示”制度,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要深入进行调查核实,形成结论性意见。对于无法按期完成年度评审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市卫生高评办将会同市人社部门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各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并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凡违反政策规定的,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