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直属和联系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精神及2024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扎实做好2024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对象
湖南省内医疗卫生有关单位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申报评审条件
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以下简称“省卫高”)申报评审有关条件详见《2024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见附件1)。
三、评审有关事项
(一)“省卫高”评审
1.专业理论考试以实际参考人数为基数,按正高70%、副高80%的比例确定合格标准。申报参评人员专业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免考人员除外),方可申报该专业“省卫高”评审。
2.本年度“省卫高”评审实行网上申报审核与线下评审相结合。参评人员申报材料分为资格审查材料(见附件2)和业绩评审材料(见附件3)。资格审查材料网上提交,须按要求实名签字、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不再报送纸质材料,具体操作流程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4〕72号)要求进行。业绩评审纸质材料线下提交,无须网上申报,逐级审核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所有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初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于2024年9月30前完成形式审查。申报参评材料中有关业绩、资质等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含),其后取得的学历、奖项、专利、论著及其它业绩成果等,不作为2024年度有效参评材料。
3.申报参评人员经材料复核合格后方可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拟于2024年11月按专业分批进行,答辩采用案例分析形式,具体时间、地点以《面试(答辩)通知单》为准。
4.综合评审按照专业理论考试成绩50%、面试(答辩)40%(其中实践能力评价20%,含专业能力评价15%和业绩代表作5%,答辩20%)、单位评分10%(评分要求见附件4)的权重构成综合成绩。继续教育情况直接计入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作为综合评审的主要依据。综合成绩当年有效。
5.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可享受的政策:
①优先申报评审。现有中级或副高级职称,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所在单位有空缺岗位的优先推荐参评;无空缺岗位的,可按急需紧缺人才申请评审职数。综合成绩合格人员不占整体通过率。
②开辟绿色通道。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可提前一年申报参评高一层级职称。
③突出抗疫表现。申报参评人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能力和业绩作为职称评审重要内容:在疫情防控一线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重要考量;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累计工作1个月及以上的视同完成下基层服务时间;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疫情防控一线的病例、总结、报告等可替代论文。
上述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参评人员首次申报现有职称的高一层级职称。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须填写《2024年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申请表》(见附件5),并按要求审核盖章后,随参评材料提交。
6.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转业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参评取得职称,不受资历、台阶限制,根据其工作年限比照相应资历、台阶条件进行申报,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在完成专业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后,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单列参加综合评审。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评审不单列,参加本专业理论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报参评。该类人员须填写《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转业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职称政策申请表》(见附件6),并附相应佐证材料(含《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调入企事业单位任职文件等)。
(二)“基卫高”评审
“基卫高”分为医、药、护、技四大类,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具体评价指标由各市州按照《湖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实施方案》(详见湘卫人发〔2022〕5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自行制定。
各市州“基卫高”评审实行量化评分、综合评价,原则上应采用客观指标。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和科研不作要求,重点评价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运用专业理论考试、个人述职、面试答辩、能力评价、代表作评审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评价。为提高职称评价的准确性,必须设置业绩述职面试环节,同时可增设病案分析类答题环节。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详见湘人社发〔2019〕67号文件),在乡镇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累计服务满20年仍在乡镇岗位工作且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单独申请评审职数并单列参加“基卫高”评审。
各市州“基卫高”评价标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后,予以实施。
(三)自主评审
自主评审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评价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级标准(疫情防控优惠政策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自主评审单位可自行设置评价权重,要加大单位综合评议权重,专业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合计权重不得高于50%。面试(答辩)可通过业绩成果和创新能力等方面论述的方式进行考核。自主评审单位应设定以业绩为核心评价内容的评价体系,其临床专业工作量需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特殊专业可制定符合单位特色的评审条件。病案评价原则上实行随机抽取方式,真实体现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大对利用专业应对急难险重工作能力、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等的评价权重;注重能力评价,结合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评价指标,赋予一定分值,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卫生管理专业因申报参评人数少,自主评审单位可委托评审,也可自行组织评审。单位评价标准经自主评审单位专业委员会、职代会同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后,予以实施。
四、评审工作有关要求
(一)不得申报情形
1.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涉及职称申报晋升的,执行《关于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详见湘纪发〔2022〕3号文件)相关规定。
2.违反其它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考评的。
申报参评人员在当年度确认文件下发前发生不得申报参评情形的,不予发文确认。
(二)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违反相关纪律的,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要求执行。
(三)申报参评人员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根据科技部等22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要求执行。
(四)申报参评人员凡进入评审环节,有关费用不予退还。
(五)市州卫生健康委和自主评审单位应建立有效监督机制,正确行使评审权,确保评审质量。按照《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相关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对市州卫生健康委和有关自主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对申报评审中出现失误或违规的单位进行全省通报,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评审结果不予认可、取消评审权等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2024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2.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资格审查材料目录
3.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业绩评审材料目录
4.2024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参评人员单位考核评分指南
5.2024年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申请表
6.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转业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职称政策申请表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4年8月14日
附件下载:
4.2024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参评人员单位考核评分指南